付某是一名从事喷砂工作的工人,付某在工作期间患上了二期矽肺,在通过多次仲裁、法院审理和鉴定后,终于确认了自己患病与单位有直接因果关系。付某遂将单位诉至平谷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目前平谷法院已受理此案。
付某称,2009年2月他到被告通信设备公司从事喷砂工作,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规定做职业健康检查。同年6月4日,付某感到身体不适,到北京朝阳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二期矽肺。同年8月,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仲裁裁决、一审、二审,付某终于被确认与公司自2009年2月起至确诊患有职业病前存在劳动关系。今年3月,平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四级。因此,付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通信设备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1万余元。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